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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法院统一裁判标准的机制

发布时间:2016-07-06来源:法制日报作者:

深圳市前海法院认真落实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深圳市前海法院认真落实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裁判权的独立行使客观上必然产生裁判权分散行使的情况,对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精英化”完全实现需要一个逐步的过程,在此情况下,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即便是同样的精英法官,因为生活环境、法律素养和社会认知的不同,对类似案件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判断。

“同案同判”是自然正义和宪法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同等情况相同对待”社会朴素正义观的具体体现。“同案异判”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也必将损害司法公信力,甚至会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有效性和正当性产生质疑,影响甚至阻碍司法改革进程。  

深圳市前海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全面深化综合性司法改革,积极探索解决裁判权分散行使与统一裁判标准之间的矛盾,推进完善裁判权行使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评价机制,确保司法改革产生更高的司法质效。

编辑:易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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