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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法会在深举办《纽约公约》六十周年纪念活动

发布时间:2018-05-15来源:深圳新闻网作者:易晓春

198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创了中国仲裁裁决按照《纽约公约》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从此中国的仲裁裁决走出国门。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易晓春 通讯员 黄文恬)“深圳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锋城市,是中国仲裁国际化、现代化的先锋城市,也是推动包括《纽约公约》在内的国际规则在中国实践的先锋城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自民在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联合举办的“《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上表示,深圳国际仲裁院将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贸法会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大营商环境的改革力度,继续高举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的旗帜,对标全球一流,建设国际仲裁高地,促进深圳“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建设,推动深圳运用、遵守、创新、发展、优化国际规则,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据了解,本次研讨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纪念《纽约公约》六十周年的全球首场活动,深圳是全球除了纽约之外唯一一个由联合国贸法会官方支持举办纪念活动的城市。

  《纽约公约》全称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1958年在联合国会议上签署的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问题的国际公约,公约的签署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的统一,使得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能够在世界上得到普遍的承认与执行。1987年《纽约公约》对中国生效,目前已有159个缔约国。

  《纽约公约》对深圳有着特殊意义。198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创了中国仲裁裁决按照《纽约公约》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从此中国的仲裁裁决走出国门。香港回归后,参照《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9年6月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根据香港司法机构的统计,按照上述《安排》,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在香港获得执行的数量位居首位,并且没有一起裁决被香港法院不予执行。

    本次研讨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共同主办。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自民,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香港资深大律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前司长袁国强,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叶军,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沈四宝和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等出席活动,与来自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国、德国、奥地利、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约300人共同回顾了《纽约公约》的历史和发展,特别是在中国以及中国深圳经济特区的实践,研讨“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的未来和方向。


    研讨会期间,高自民副市长为梁爱诗女士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创始人之一黎学玲先生颁发了“特区国际仲裁35周年功勋人物”纪念牌。

    梁爱诗女士曾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她回顾了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于1999年6月21日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历史时刻。勉励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推动内地与香港仲裁和法律合作的持续深化,进一步提升中国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法治化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张勇健庭长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跨境执行、中立性、一裁终局和保密性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令人瞩目。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采取的支持国际仲裁的包容性司法态度得以贯彻、落实,仲裁友好型司法氛围已经形成,在国际上已成为执行《纽约公约》的典范。张勇健庭长透露,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与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国内著名争端解决机构协同创新,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叶军副巡视员表示,中国于1983年成为联合国贸法会成员国,加入《纽约公约》三十多年以来,积极履行公约义务,来自公约缔约国的大多数仲裁裁决都得到了承认和执行。他指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各类经贸交往将日益频繁,在这一背景下,作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以《纽约公约》等规则为指导的国际商事仲裁将进一步发挥其独特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编辑:易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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