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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法治彰显“国际范”

发布时间:2018-05-09来源:南方日报作者:

在2017年度《前海法治指数评估报告》中,前海法治环境指数得到78.42分。报告认为,前海推进涉外审判机制改革,增强了外国与港澳台商事主体在前海投资创业的信心。

    双语设计、配备法官助理标牌……走进前海法院审判庭,来访者会感受到与传统法院不一样的“国际范”,更为特殊的是:原被告席位并非如传统法院审判庭一样“面对面”布置,而是“共同面向”法官。“这是效仿香港法庭,弱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体现了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前海法院法官张珂说。这一细节也从侧面反映出前海法院主动接轨国际的理念。

  在近日发布的2017年度《前海法治指数评估报告》中,前海法治环境指数得到78.42分。该报告认为,前海推进涉外审判机制改革,依法保障当事人自由选择域外法律的权利,有效增强了外国与港澳台商事主体在前海投资创业的信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研究室主任吕艳滨认为,前海作为中国首个国家级法治示范区,多项举措走在法治改革前沿,值得其他自贸区借鉴。

  1 “对域外法的查明和运用是突破和创新”

  企业投资最看重什么?前海管理局此前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75.29%的企业投资前海最看重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92.15%的企业愿意在前海签订商事合同时适用香港法律。

  但以往涉外案件审判却存在着诸多难点,比如法律文化差异、司法协助与交流局限、案件送达困难、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存在困难等。前海法院为此推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包括选任具有香港普通法学习背景、外语能力强的复合型法官办理涉外案件,形成“精英法官+港籍陪审员+行业专家”的涉外案件审判模式。

  针对“内地法官对域外法不熟悉”的难题,我国最高法院又在前海法院挂牌成立“港澳台与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建设“港澳台和外国法律资料库”与“案例库”。“我们制定了《域外法查明办法》,截至2018年3月,共有35件案件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香港法,适用香港法调解成功案件4件,判决11件。”张珂认为,对域外法的查明和运用是重大突破和创新。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可委托法律查明专家在庭审中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当地的法律是怎么规定、如何适用等。如果法官认为适用不当,也可以委托法院的法律查明专家在庭审中对域外法如何规定进行说明,法官则根据查明情况进行审判。

  同时,为消除港籍当事人的不信任感,前海法院还建立了港籍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选任了32名港籍陪审员。“前海法院首创适用香港法律审结经济纠纷案件,这很让港企所称道。”前海香港商会首席会长林新强说。

  据悉,前海法院集中管辖深圳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从2015年2月2日开始受理案件至2018年3月30日,涉前海自贸片区与合作区案件占比超过七成;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也有七成以上是涉港商事案件,居全国首位,涉外案件审理期限较集中管辖前缩短近一半。

  2 港籍调解员、联营律所调解涉港纠纷有优势

  “调解”是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一环。发生在前海的一桩纠纷曾被选入广东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L公司向D银行提起融资租赁交易申请并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生效自第18期起L公司不再支付租金,故D银行将纠纷诉至前海法院。这一涉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终在港籍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这次成功调解得益于前海在调解方面适用域外法、引入国际化主体,进行了诸多有效探索:2013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即率先在前海牵头创建了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2016年,前海法院在其二楼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并设专门的港籍调解员调解室;今年1月,前海法院又与前海香港商会、中国深圳贸促会等机构共建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共聘请76名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

  截至2018年2月,成立仅两年的诉调对接中心,其港籍调解员已成功调解案件123件,占特邀调解员成功调解案件的三成。与此同时,前海法院还聘任了148名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并已成功调解商事案件136件。

  “争议解决是联营律所的优势,比如代理一宗内地涉港债务纠纷案件,单独委托任何一地律所都难以解决,联营律所拥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律师资源,可以同步配合、同步行动达到良好的效果。”我国第一家深港联营律所——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所管理合伙人、律师王寿群说,在前海投资的香港企业均可享受到香港本土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据悉,目前全国共有10家内地与港澳联营的律所,有7家均落户前海。

  3“前海是少数成立独立国际仲裁院的自贸片区”

  不过,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对域外法的适用与衔接难度不尽相同。张珂坦言,前海法院调解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后,如果财产在境外执行起来相对困难,一般还会建议当事人和仲裁对接,利用仲裁裁决执行。

  而前海恰是少数成立了独立国际仲裁院的自贸片区。“与其他自贸片区相比,前海对接港澳,港澳仲裁员前往前海更为便捷,为保障国际商事调解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办理实践提供了人才基础。”吕艳滨特别提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称其是我国独立性最高的仲裁机构。该院创设于1983年,2012年通过深圳特区立法形式,制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确立了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这打消了外界此前对当地仲裁机构是否存在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内部人控制的顾虑。”深圳国际仲裁院自贸区仲裁处处长杨涛说,仲裁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相对诉讼而言,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更加方便,不涉及司法管辖权问题。

  通过“调解+仲裁”实现独立调解与独立仲裁相结合是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快捷、有效的途径。目前,该院已探索出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商会调解+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展会调解+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香港调解+深圳仲裁”等六种商事争议解决模式。

  “如当事人合同选择适用域外法,仲裁可指定当地仲裁员参加仲裁,同时可聘请专家证人,由其证明当地法律对这点怎么规定。”杨涛说,作为中国最早聘请境外仲裁员的仲裁机构,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覆盖5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外仲裁员有353名,占40.6%,仲裁员结构国际化程度全国最高。


编辑:易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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