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22来源:深圳商报作者: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新版负面清单针对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实行122项特别管理措施,相比上海自贸区2014年版负面清单减少了18项。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大自贸区将共用这一份负面清单。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
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表示,新版负面清单取消或放宽了18个领域的限制,力度很大。和上海自贸区前两个负面清单相比,进一步缩小了限制的范围,提升了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此前,2014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已由2013年版的190条调整为139条,减少了51条,从开放的角度来看,实质性取消14条,实质性放宽19条,进一步开放的比率达到17.4%。
而此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同样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特别管理措施则缩减至122项,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相比2014版,门类减少了3个,特别管理措施减少了17条,删减比例为12.2%。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这也意味着,相比于其他外商,港澳台投资者进入自贸区的门槛或将更低。去年12月,内地与港澳政府最新签订的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港、澳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首次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中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同时,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此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金融领域,负面清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同时,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编辑:易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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