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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新版仲裁规则和新仲裁员名册

发布时间:2018-12-26来源:深圳新闻网作者:易晓春

这是继仲裁院2016规则首次规定可以受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且香港被作为默认仲裁地以来的又一项前瞻性规定,是中国两百多家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首次出现关于“选择性复裁”的规定。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易晓春)2018年12月23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仲裁员来源国家和地区达到76个,基本实现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全覆盖,为深圳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高地夯实了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和深圳市政府王立新副市长出席了新规则发布会和仲裁员培训交流会议。罗东川副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经济特区国际仲裁的新发展表示祝贺,并宣讲了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解决机制。罗东川副院长指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机构的代表纳入机制,代表了中国仲裁立足深圳经济特区创新和发展过程中所铸造的国际公信力。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现场解读了新的仲裁规则。新的仲裁规则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坚持当事人中心主义,进一步增强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促进和保障诚信合作;三是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惯例,回应市场需要,在中国首次探索“选择性复裁机制”,制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四是加强多元化、专业化、高效率和低成本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2月发布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配套文件。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唯一仲裁机构首批被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多元化解决机制。

    记者了解到,新仲裁规则首度探索确立“选择性复裁程序”,更加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仲裁部分当事人的现实需求。

    一裁终局的高效率特点是大量市场主体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但同时在某些行业领域中也有部分仲裁当事人表示出对于一裁终局的顾虑,包括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日益频繁、规模日益扩大。部分当事人因为争议金额巨大、案情复杂而担心陷入一裁终局、有错难纠的困境。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应部分市场主体侧重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仲裁院经深入研究,借鉴境外知名仲裁机构有关仲裁上诉的制度设计,结合中国仲裁实践,首度确立“选择性复裁”制度,在仲裁程序内部给予当事人实体上被“二次救济”的机会,以便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和交易具体情形自由设计适合其自身需求的纠纷解决方案,以实现仲裁的中立性、公正性、效率性以及在国际范围内的广泛承认和便利执行等优势的更优组合。

    这是继仲裁院2016规则首次规定可以受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且香港被作为默认仲裁地以来的又一项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规定,是中国两百多家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首次出现关于“选择性复裁”的规定。

    新版规则在尊重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创新复裁程序的条款设置,对选择性复裁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进行清晰界定,并另行制定与《仲裁规则》复裁程序相配套的《复裁指引》,明确规定选择性复裁的程序事项,增强复裁程序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新版规则严格限定复裁程序的适用前提:1.仲裁地法律不禁止;2.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院提请复裁;3.并非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这三项前提条件,复裁程序方可启动。这表明适用仲裁规则普通程序的涉外仲裁案件,在适用允许仲裁内部上诉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美国、法国、英国、西班牙、印度等)或不禁止该制度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情况下,复裁程序经当事人约定,方可适用。新版规则还就不同情形下的原裁决和复裁裁决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复裁裁决一旦作出,将替代原裁决为终局裁决,防止复裁权的滥用。

    为进一步加强仲裁诚信合作原则的落地,新版规则还首度引入“庭审声明”和“当事人之间自行送达”制度,对仲裁诚信市场建构发挥引领作用。

    新的仲裁员名册将于2019年2月21日起启用。


编辑:罗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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