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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E站通窗口原负责人帮中介违规办业务

发布时间:2016-12-26来源:深圳晚报作者:

陆某钊是为企业提供办理工商登记业务的中介,在工作中他认识了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前海E站通窗口负责人曹某,之后两人私下达成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如果是办理加快业务每个企业是1000元,如果是企业类型变更等复杂情况则需2000元的好处费。两人合作长达两年之久,在合作期内陆某钊每周都会将好处费结算给曹某。12月5日,曹某涉贿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曹某和陆某钊依次出庭受审。

收好处费为中介加速办理业务

从2013年9月至案发,时任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前海E站通窗口负责人的曹某,主要负责前海片区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管理前海企业注册科的日常事务。陆某钊则是从2009年5月开始,就以个人身份从事工商登记中介代理服务。两人的交集从曹某调入前海之前就开始了,那时曹某还在市场监督局服务大厅工作。

根据曹某向检察机关的供述显示,她到前海E站通大厅上班后,陆某钊打电话给她,说手上有一些前海的材料问她能不能办理。到了2013年的11月初,有一天,陆某钊突然来窗口找她,递了一些材料,她看属于正常程序就受理了。“陆悄悄对我说帮忙快点批,于是第二天我就帮他审批过了,后来陆又找了我几次,我都帮他较快审批了。”

2013年初,陆某钊在周末打电话给曹某,邀她见面。得知她在羽毛球馆打球后,陆某钊约她到球馆停车场见面,再度提出请曹某帮他加快审批材料,并希望长期合作。对于陆某钊细说的好处费标准,曹某表示并没有正面表态,只是收下了陆某钊递给她的装有4000元现金的信封。此后,曹某便接受了两人这种合作模式,并按“周结”收现金。

当事人对受贿金额有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曹某就是按这种方式,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帮陆某钊违规办理相关企业商事登记的审批手续,并多次收受陆某钊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34万元。南山区法院一审认定曹某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主要理由集中在受贿金额上。她表示在检察机关供述的受贿134万元,是因为当时纪委工作人员告诉她,陆某钊供述自己行贿款是150万元,所以她才尽量向这个数靠拢。

后来,她按平均每天帮陆某钊办理一到两单业务量估算,算出两年来自己的受贿额没有这么多。“这两年时间里,我两次到国外休假,每次休假一个月。还有一段时间,因市企业注册局派遣两名员工来前海E窗口帮忙,我怕他们认出陆某钊,所以那段时间就没让陆来办理业务。”对此,陆某钊也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供述的行贿150万元,也是按平均每天的业务来算总数,并不准确,曹某实际受贿金额可能低于这个数值。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伊宵鸿 实习生 郑映华)

编辑:易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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