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24来源:深圳南山网作者:易晓春
深圳新闻网南山讯(记者 易晓春)2015年4月23日(周四)下午,深圳市前海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在前海企业公馆联合主办专题研讨会,主题为“自贸实验区法律政策与企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来自最高法院、北航大学、香港大学、深圳大学、深圳海关、前海法院、市投资推广署、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的专家和学者,以及公安部驻港联络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市政府职能局和驻深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律协、前海管理局职能部门和外驻单位、国内和香港企业界人士、知名律师所等近百人参会。与会嘉宾阵容豪华,发言主题切实合需本次专题研讨会演讲嘉宾阵容强大,既有来自中央、省里的声音,有来自本市和前海地方基层的回应,既有理论剖析,也有实践的碰撞。
前海管理局副局长唐绍光首先为会议致辞,总结了前海合作区过去取得的成绩,并展望了即将到来的新广东自贸区时代的发展前景;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从宏观角度,高屋建瓴地向听众描述了自贸区司法保障问题的基本理念;前海管理局投资推广处副处长张锋为与会听众详细介绍了前海深港合作区的最新发展情况;深圳海关加工贸易监督处处长林少滨从海关执法一线角度,为听众详细解读了加工贸易领域的最新政策;教育部专家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业学院院长董青春教授则从鼓励青年创业的角度,畅谈了自贸区新政的优越性;香港大学法学院张宪初教授对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问题作出了精彩分析;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济师余昆明就新广东自贸区内金融领域的机遇与挑战,向与会听众做了深入而细致的讲解;深圳投资推广署综合处处长陈朝朝从部门角度阐述了如何“搭建双向投资促进平台,抢抓国际化发展新机遇”的理念和方法;深圳大学法学院张淑钿副教授也深入浅出地讲授了自贸区的法律冲突问题。
此外,听众还从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理事长肖璟翊女士、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容正达理事口中了解到域外法查明的探索实践史,以及中国法律法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办公室高级主任、香港中国企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委庄仲希先生所描绘的自贸区背景下的粤港法律合作与交流前景,并记取了深圳前海法院郭宁华法官就自贸区企业如何防范自身诉讼风险提出的宝贵建议。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教授为本次专题研讨会作总结发言,黄教授提到,自贸区法律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应该要有国际视野,自贸区本身的定位也应该是一个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高地,在对外经济、投资、金融、外汇、海关、监管方面先行先试,为国家宏观改革充分积累实践基础。各个主题全方位、多角度地向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受众展现了自贸区法律新政的内容和优势,同时也有针对性地提示运用政策的条件和限制。会后,多名企业界参会代表纷纷表示,这次专题研讨会对他们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希望以后前海能多多举办此类聚会,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顺应政策趋势、跟进时代潮流。
粤自贸区成功挂牌,政策导向广受关注 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授权国务院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区”),该决议已于2015年3月1日生效,而就在本次专题研讨会召开前的两天(4月21日),新生的广东自贸区已在广州南沙成功挂牌。根据该决议,广东自贸区分为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大片区,自贸区内将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具体包括:
1、外资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以及经营期限审批;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延长合营期限和解散审批;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义务、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和延长合作期限审批;
4、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
上述4部分现行法律规定的需审批事项,在广东自贸区内均将暂停审批手续,而是改为备案管理,该政策调整试验期为3年,期满后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015年3月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广东自贸区的总体方案获得通过,《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亦已在送审程序中。
规则整合趋势喜人,跨境经济前景利好前海片区的最大优势无疑在于紧邻香港,在推进贸易法律规则一体化方面与香港的联系更加紧密,也更具备可期待性;因此,相比于上海自贸区,前海将更侧重着力于发展对香港的贸易与投资,其政策针对性更强。其次,前海在金融领域已有先行试点,其经验必然对未来推行进一步的金融改革有所帮助。此外,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务厅送审稿)中也提到:“自贸试验区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融合,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强化粤港澳国际贸易功能集成,探索构建粤港澳金融合作新体制,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建设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全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编辑:董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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