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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港资企业可获专项扶持资金 最高可达200万

发布时间:2014-12-22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

南方都市报讯 前海再推惠港新政。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昨日公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提出在试点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香港投资者在前海设立的企业,鼓励港资企业的创新创业发展。

港资企业可获贷款贴息和财政资助

《补充规定》提出对前海港资企业进行扶持。其中扶持对象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发起股东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的法人机构,且须从事经营3年以上并依法缴纳利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发起股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含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合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香港投资者持有股权比例应达到或超过51%。

补贴方式包括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和采用财政资助方式,贴息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万元。采用财政资助方式的,按企业申报时实缴注册资本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前海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王锦侠表示,《补充规定》体现了综合试点项目对港资企业的一个倾斜,现代服务业专项试点用好用活以服务业试点资金的创新,发挥了国家财政吸引香港企业到前海的杠杆作用,也有利于香港青年创业团队到前海梦工场孵化加速。

试点资金从30亿元压缩到15亿元

按照2013年初公布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年内中央、地方共将投入30亿元财政扶持资金,通过3年试点,前海现代服务业年均增长率将逾50%。

此次《补充规定》对试点专项资金的地方配套进行详细说明,采用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或者股权投资扶持方式的,在扶持计划审定前已经取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扶持资金全部由中央资金投入,其已经取得的市级财政资金作为地方资金配套,中央资金投入和地方资金配套累计不超过扶持额度上限。尚未取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扶持资金50%由中央资金投入,50%由市级财政资金拨付作为地方资金配套。

王锦侠表示,实际操作中,中央扶持资金进行一定压缩,调整为3年9.02亿元,另外原来按照“1:1”进行的地方配套,实际操作不再作强制性要求,因此3年中央、地方配套共约15亿元,“现在的规定是以实际出发进行调整”。

目前,前海完成三批次申报,共扶持项目60个,获批专项扶持资金9370万元,拉动社会投资8.68亿元。

 

编辑:易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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