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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试点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

发布时间:2014-09-16来源:深圳商报作者: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选定前海、南沙和横琴三个地区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工作。

 龙岗讯 (深圳商报记者 赵鸿飞 通讯员 秦鹏)记者昨天从市司法局获悉:广东省司法厅近日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选定深圳前海、广州南沙和珠海横琴三个地区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工作。这是前海作为深圳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平台获得的又一有利政策。

据介绍,自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成立以来,市司法局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向司法部、省司法厅争取前海法律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先后落实了在前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境外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等政策。

据悉,该《试行办法》允许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前海以合伙联营形式共同设立律师事务所,为中外客户提供境内外法律服务,将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加强业务合作,更好地提供便捷和高质量的跨境法律服务,共同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交往合作;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相互学习和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也为深圳“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和“三化一平台”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市司法局正在抓紧研究,细化申请、联营、监督等操作规程,确保合伙联营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编辑:申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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