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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税率征税

发布时间:2014-04-04来源:晶报作者:罗俊杰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下发文件通知,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海新闻网讯(晶报记者 罗俊杰)昨日(3日),记者从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获悉,备受外界关注的前海产业优惠目录已获国家批准,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下发文件通知,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董韶军/制图

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规定: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正式对外公布。

截至2014年3月14日,入驻前海园区企业累计5197家,注册资本3690亿元;引入汇丰银行、瑞士银行、三井住友银行、东京海上日动等46家世界500强企业;证监会2012年至今新批的基金管理公司中1/4落户在前海;私募股权投资约占半壁江山,管理资本规模排名全国前10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有4家在前海设立机构。

从2013年末开始,前海的基建大大提速,2014年底或将有首批企业入驻办公。

鼓励类产业企业

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上述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文件通知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编辑:邓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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