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1-23来源:深圳晚报作者:
前海讯 深圳市金融办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市场准入、海关政策、跨境融资政策三大方面提出8条试点意见。
市场准入
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该文件首先明确了准入对象。《意见》称,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海关政策
飞机租赁业入境有优待
飞机租赁业作为先行先试的重点,在海关政策方面,被认定的公司在飞机购买、租赁、报关、缴税等环节上,也能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意见》称,对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其承租人可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
同时,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外,还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称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划定临时飞机跑道和专用区域,用于为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办理入境手续及停靠。
跨境融资
支持通过债券等方式引资
作为连接金融和实体经济的最佳纽带,前海的融资租赁业务也将尝鲜跨境融资。
《意见》称,支持并协助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在相关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可通过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债券、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拓宽其融资渠道。
编辑:邓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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